(2017)京01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高璐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高璐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92号申请人: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路8号1533室。法定代表人:林叶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平,男,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男,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电商运营。被申请人:高璐璐,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美公司)与被申请人高璐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寻美公司称,高璐璐拒不接受公司制定的月度工作目标,因此公司对其予以辞退,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向高璐璐发放加班工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3368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高璐璐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寻美公司的请求及理由。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3368号裁决书:一、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璐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七千元;二、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璐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至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千八百六十二元零七分;三、驳回高璐璐其他仲裁请求。本院审理期间,寻美公司坚持本案申请撤销仲裁的事由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并明确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本院认为,寻美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寻美公司亦明确表示仲裁裁决并无申请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其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述梁审判员 刘 芳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