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世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世钢,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世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世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徐世钢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货车从义乌市福田街道前店村到义乌市荷叶塘开发区。同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徐世钢驾车途经义乌市西城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路口往南100米地段时疏忽大意,碰撞停在机动车道上的由李某驾驶的浙G×××××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徐世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世钢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世钢赔偿李某车损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世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门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徐世钢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世钢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世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世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