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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兄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兄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452号原告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了哥石台湾工业村基隆路4号松山工业大厦A座地下、B座地下西。法定代表人程伟雄。委托代理人郭当朝,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蔼,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好兄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君龙社区张一新村90号。法定代表人赵凯潜。委托代理人谭卫杰,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颖,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观澜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