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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丁伍胜与方之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伍胜,方之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080号原告:丁伍胜,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之舵,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伍胜与被告方之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伍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之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伍胜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伍胜撤回对被告方之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丁伍胜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