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丁伍胜与方之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伍胜,方之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080号原告:丁伍胜,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之舵,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伍胜与被告方之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伍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之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伍胜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伍胜撤回对被告方之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丁伍胜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