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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储春辉与程春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春辉,程春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储春辉,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程春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储春辉与程春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春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春啟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古剑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