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储春辉与程春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春辉,程春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储春辉,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程春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储春辉与程春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春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春啟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古剑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