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桂林与霍州市鼓楼商场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桂林,霍州市鼓楼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51号申请人:孔桂林,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霍州市鼓楼商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短期内无法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