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俊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俊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俊岭,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吴官屯村南。负责人:谢世杰,该处处长。再审申请人王俊岭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以下简称中石化沧州输油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俊岭申请再审称,原审将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务承包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1、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发放表证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巡线工,按月领取工资,2009年2月表中还有工伤保险一栏,原审将工资认定为劳务费错误。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过工作证,且有同为巡线工的工友出庭作证,也可以证明双方为劳动关系。3、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管理约束,具有隶属关系,原审认定无隶属关系错误。4、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劳务承包的属性。5、双方签订的巡线员协议是实质意义的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直接体现,是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就叫做雇佣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表明合同双方本意并非建立劳动关系,合同内容也并未体现出申请人加入被申请人、成为被申请人其中一员的意思,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只是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一种形式,目的是方便协调输油管道周边村民的关系,申请人除完成其承包的巡线工作外,被申请人对其从事其他务工、务农等工作不作任何干涉,申请人也无需遵守被申请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一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原审认定为劳务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王俊岭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俊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宣建新审 判 员 邢荣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叶 密书 记 员 武佳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