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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向贤凤、张啟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贤凤,张啟蓉,谭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贤凤,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啟蓉,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中共巴东县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卫红,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向贤凤因与上诉人张啟蓉、被上诉人谭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贤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啟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  谭 云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向楚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