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贺飞龙与李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飞龙,李超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283号原告:贺飞龙,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告:李超民,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飞龙与被告李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而原告贺飞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贺飞龙负担。审判员  伍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