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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1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金凯公寓3号楼第7层。法定代表人舒庆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18号金凯公寓3号楼第5层。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1号金穗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军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期间本院查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友佳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作为本执行案件依据的仲裁裁决案件,案号为(2017)鄂01民特330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3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