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遇与哈尔滨方博教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990号原告:王遇,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哈尔滨方博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40号金爵万象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汶鑫,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遇与被告哈尔滨方博教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平代理审判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