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乔现敏与乔信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现敏,乔信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298号原告:乔现敏,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峰,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乔信有,男,汉族,1958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乔现敏与被告乔信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乔现敏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现敏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现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23元,由原告乔现敏负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箫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