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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补字第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士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士文,林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补字第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林士文,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林显伟,男,36岁,汉族,农��,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7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林士文、林显伟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林士文、林显伟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zzzzz、ccccc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