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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怀远县找郢宏峰钢模租赁部与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吴光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找郢宏峰钢模租赁部,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吴光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637号原告:怀远县找郢宏峰钢模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镇胡疃街道。经营者:刘博,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昌飞,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九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316871095。法定代表人:娄增。被告:吴光勇,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怀远县找郢宏峰钢模租赁部与被告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吴光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怀远县找郢宏峰钢模租赁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找郢宏峰钢模租赁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吴光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找郢宏峰钢模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远县找郢宏峰钢模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