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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暴国彪与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国彪,乔茂源,凌源市成金建材有限公司,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暴国彪,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所地凌源市北建昌街鑫福家园**号楼。申请执行人:乔茂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号。被执行人:凌源市成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小城子镇小城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欣,女,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化妆师,住所地凌源市城关镇安杖子村。申请执行人暴国彪、乔茂源与被执行人凌源市成金建村有限公司、王明华、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凌民二初字第4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000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