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绿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沛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绿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沛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5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负责人:胡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琼,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詹勇明,职务不详。被告:上海沛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工业区洞泾分区B区(洞薛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孙彬,职务不详。被告: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砖桥贸易城四区钢材市。法定代表人:肖家利,职务不详。被告:肖家利,男,195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郑孝富,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绿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沛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阴丽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