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傅祥与被告周文金、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祥,周文金,唐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民初84号原告:傅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委托代理人:李文威(特别授权),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金,男,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告:唐玉霞,女,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原告傅祥与被告周文金、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祥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金、唐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支付利息(暂计算200000元),合计8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为: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5年7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分两次向二被告转账共计600000元,双方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支付资金利息,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还款期已满多日,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一直以多种借口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周文金未答辩。被告唐玉霞未答辩。原告傅祥向本院举证如下:1、《借款协议》二份,证明二被告与原告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约定逾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支付利息的事实;2、陈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银行卡取款凭条等,证明陈某经原告委托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告周文金账户转款500000元的事实;3、陈惠琼(原告之妻)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证明陈惠琼于2015年4月5日向被告周文金账户转款100000元的事实;4、二被告签字捺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行驶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5、陈某的到庭证言证明,经原告委托由其账户转款500000元给被告周文金账户内的事实;6、本院调查周某笔录一份,周某证明二被告已一年余不在家的事实。经庭审质证,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认证。本院根据采信、认证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5日,二被告与原告约定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内容如下:“编号:借字xxxx债务人(甲方):周文金(身份证:****)唐玉霞(身份证:****)债权人(乙方):傅祥(身份证:****)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借款金额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借款期限为90天,以甲方农业银行,账户名:周文金,卡号****收到借款起算时间,乙方的转款凭条作为甲方收到借款的凭据,甲方不再另开收据;3、双方约定还款账户:工商银行,账户名:傅祥,卡号****;4、若甲方到期未足额清偿借款,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利息;5、周文金、唐玉霞自愿提供属其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万锦名城眉权证字第****、****号;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房产;以及属唐玉霞名下川A****奥迪Q5牌汽车(车架号:****)对本协议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全额、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提供连带抵押担保6、抵押给乙方,甲方承诺抵押物相关权利人知晓并同意抵押担保行为,甲方有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等手续的义务,甲方违反约定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双倍承担。7、甲方承诺在甲方向______贷款时代扣支付给乙方,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支付书;8、甲方自愿以个人及家庭财产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9、双方约定诉讼法院:成都市大邑县地方人民法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应。债务人(签字手印):周文金2015年2月15日债务人(签字手印):唐玉霞2015年2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当天,二被告将房屋信息摘要、行驶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捺印后交付给了原告。2015年2月16日,原告通过陈某的账户向被告周文金转款500000元;2015年4月1日,二被告与原告约定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内容如下:“编号:借字20150401债务人(甲方):周文金(身份证:****)唐玉霞(身份证:****),债权人(乙方):傅祥(身份证:****)。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借款金额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借款期限为90天,以甲方农业银行,账户名:周文金,卡号****收到借款起算时间,乙方的转款凭条作为甲方收到借款的凭据,甲方不再另开收据;3、双方约定还款账户:工商银行,账户名:傅祥,卡号****;4、若甲方到期未足额清偿借款,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利息;5、周文金、唐玉霞自愿提供属其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万锦名城眉权证字第****、****号;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房产;以及属唐玉霞名下川A****奥迪Q5牌汽车(车架号:****)对本协议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全额、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提供连带抵押担保;6、抵押给乙方,甲方承诺抵押物相关权利人知晓并同意抵押担保行为,甲方有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等手续的义务,甲方违反约定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双倍承担;7、甲方承诺在甲方向______贷款时代扣支付给乙方,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支付书;8、甲方自愿以个人及家庭财产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9、双方约定诉讼法院:成都市大邑县地方人民法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应。债务人(签字手印):周文金2015年4月1日债务人(签字手印):唐玉霞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5日,原告通过原告妻子陈惠琼的账户向被告周文金转账1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二被告发出公告,限其在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间二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公告期满也未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后,原告将600000元通过银行转款给被告周文金,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关系内容真实、合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按《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借款协议》内容,双方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现原告在诉讼中变更为从2015年7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文金、唐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金、唐玉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傅祥支付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文金、唐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屹审 判 员 黄 岚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