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新荣祥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莱州市新荣祥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673号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任秀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新荣祥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新荣祥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靖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