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商企中富贸易有限公司、华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商企中富贸易有限公司,华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商企中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福慧花园2-1-201。法定代表人薄先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华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滨河路南集华园裙楼2层2A72号。法定代表人潘国虹。本院在执行天津商企中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