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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南昌市第三医院、邓远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第三医院,邓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三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科,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邓远金,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邓远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远金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远金银行存款203601.63元。如帐上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月五日书记员  廖子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