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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仲大亮与余学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学焕,仲大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学焕,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大亮,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学焕因与被上诉人仲大亮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学焕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学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李志霞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