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仲大亮与余学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学焕,仲大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学焕,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大亮,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学焕因与被上诉人仲大亮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学焕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学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李志霞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