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正定县帅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县帅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718号原告正定县帅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西邢家庄村光明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高庆杨,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仇如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茆向坤,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帅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定县帅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正定县帅坤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定县帅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正定县帅坤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250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冉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