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文登市鑫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刘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鑫和建材有限公司,刘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427号原告:文登市鑫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上徐家村。被告:刘爱军,个体。本院在审理文登市鑫和建材有限公司诉刘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登市鑫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曲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