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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有杭诉朱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杭,朱清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308号原告:王有杭,男,1960年10月25日生。被告:朱清辉,男,1968年12月19日生。原告王有杭与被告朱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有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有杭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王有杭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