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有杭诉朱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杭,朱清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308号原告:王有杭,男,1960年10月25日生。被告:朱清辉,男,1968年12月19日生。原告王有杭与被告朱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有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有杭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王有杭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