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风平与刘小安、陈保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平,刘小安,陈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77号申请人刘风平,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安,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保顺,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刘风平申请执行刘小安、陈保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风平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刘风平赔偿款17254.3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40元、执行费409元。被执行人陈保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安、陈保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