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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菅润生与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润生,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市万嘉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2703号原告:菅润生,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超,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许昌市万嘉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农贸市场写字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超,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劳动路**号附**号。原告菅润生与被告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智联达地产公司)、第三人许昌市万嘉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万嘉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菅润生,被告河南智联达地产公司及第三人许昌万嘉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菅润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登记备案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4日,被告因与第三人联合经营许昌“运河湾”小区的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因第三人无钱偿还,隧于2017年3月31日以协议书形式确定被告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于2017年4月7日与原告订立《以房抵债协议》,同意把位于许昌市解放路“运河湾”小区8#楼5套房屋(房号1005、1402、1403、1404、1406)作价132万元用于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并约定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现以各种理由不为原告办理。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河南智联达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双方订立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河南智联达地产公司愿意履行相应义务。许昌万嘉置业公司辩称,本案借款属实,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以房抵债协议》真实有效,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菅润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收款收据、现金缴款单、协议书、以房抵债协议书各一份。因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查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4日,原告菅润生向第三人许昌万嘉置业公司出借资金100万元,2017年3月31日,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第三人所借原告100万元借款由被告河南智联达地产公司偿还。2017年4月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订立《以房抵债协议》一份,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以其所开发的位于许昌市×ד××河湾”小区××楼××套房屋(房号1005、1402、1403、1404、1406)作价132万元,抵偿给原告菅润生,用于归还第三人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经查,涉案楼房已于2016年3月23日取得商品房屋公开预售证书。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7年3月31日达成的协议书得知,第三人许昌万嘉置业公司已将所欠原告菅润生10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了被告河南智联达地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本院确认本案债务转让的效力,被告河南智联达地产公司应当偿还原告菅润生借款100万元。现被告河南智联达地产公司愿意将其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解放路“运河湾”小区8号楼已取得房屋预售的5套房屋(房号1005、1402、1403、1404、1406)抵偿给原告菅润生,用于归还第三人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32万元,因原告菅润生并无异议。故双方订立的以房抵债协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交易登记备案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菅润生与被告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二、被告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菅润生办理位于许昌市解放路“运河湾”小区8号楼1005号、1402号、1403号、1404号、1406号房屋产权交易登记备案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被告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盛田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