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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青岛益丰种植有限公司、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益丰种植有限公司,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益丰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垂丰,董事长。被执行人: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衍海,镇长。上列申请人青岛益丰种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因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原第二砖瓦厂土地130亩及其地面建筑物(具体位置是胶州市李哥庄镇李魏屯村北)。为解决该案,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首先履行执行案款本金800万元和诉讼、执行费122745元,已将800万及诉讼费发还申请执行人青岛益丰种植有限公司,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双方协商同意被执行人再履行40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升审判员  陈钢成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