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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凤银、赵凤高等与罗绍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银,赵凤高,潘高分,罗绍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60号原告:赵凤银,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显,赫章县德卓乡德卓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原告:赵凤高,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原告:潘高分,女,1943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原告赵凤高、潘高分诉讼代表人:赵凤银(身份信息见“原告:赵凤银”)。被告:罗绍国,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勇,赫章县可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银、赵凤高、潘高分诉被告罗绍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银、赵凤高、潘高分于2017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银、赵凤高、潘高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凤银、赵凤高、潘高分负担。审判员 管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义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