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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煊若、左贤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煊若,左贤斌,江西省中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九江市十里鑫运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煊若,女,2014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执行人 左贤斌,男,1982年1月1日生。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内内江市资中县。被执行人江西省中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1888号。法定代表人张全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九江市十里鑫运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1065号。法定代表人杨泽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曹煊若与左贤斌、江西省中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九江市十里鑫运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8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左贤斌、江西省中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九江市十里鑫运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西省中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的赣A×××××号牵引车壹辆(发动机号码为1609F065891、车辆识别代码为LVBS6PEB09L023612),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九江市十里鑫运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赣G×××××号挂车壹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A9BFC6309EHXZ356),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益华人民陪执员杨志农人民陪执员刘建红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刘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