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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桂才与曹承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才,曹承祥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41号原告:曹桂才,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曹承祥,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曹桂才与被告曹承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曹桂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才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桂才负担。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