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桂才与曹承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才,曹承祥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41号原告:曹桂才,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曹承祥,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曹桂才与被告曹承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曹桂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才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桂才负担。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