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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孙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孙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735号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女,现年27岁,系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民勤分店店主。被告:孙倩,女,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包海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