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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芹、陈秀梅与被告陈秀荣、陈金波、陈秀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芹,陈秀梅,陈秀荣,陈金波,陈秀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11号原告:刘凤芹,女,1946年11月24日生,住开原市。原告:陈秀梅,女,1968年11月15日生,住开原市。被告:陈秀荣,女,1974年5月30日生,住开原市。被告:陈金波,男,1970年10月3日生,住开原市。被告:陈秀丽,女,1973年4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芹、陈秀梅与被告陈秀荣、陈金波、陈秀丽共有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芹、陈秀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芹、陈秀梅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凤芹、陈秀梅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人民陪审员  贾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