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芹、陈秀梅与被告陈秀荣、陈金波、陈秀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芹,陈秀梅,陈秀荣,陈金波,陈秀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11号原告:刘凤芹,女,1946年11月24日生,住开原市。原告:陈秀梅,女,1968年11月15日生,住开原市。被告:陈秀荣,女,1974年5月30日生,住开原市。被告:陈金波,男,1970年10月3日生,住开原市。被告:陈秀丽,女,1973年4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芹、陈秀梅与被告陈秀荣、陈金波、陈秀丽共有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芹、陈秀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芹、陈秀梅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凤芹、陈秀梅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人民陪审员 贾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