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袁伟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伟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501号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1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81592263U。法定代表人:章沛华,职务总经理。被告:袁伟东,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伟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