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恒犯盗窃罪、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恒,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南江县。2010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何以华、何志霞,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恒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川18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宝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恒及辩护人何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赵恒采取攀爬天然气管、掰断防护栏入户的方式,多次在雅安市雨城区入户盗窃私人财物。2015年9月29日凌晨,赵恒在雨城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张某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2016年3月,赵恒在雨城区××路“××”××栋××单元××号陈某家中盗窃1部苹果IPAD和1部佳能相机。2016年4月,赵恒在雨城区“××”××栋××单元××楼××号马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2016年6月5日凌晨,赵恒在“××”××幢××单元×号刘某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2016年6月13日凌晨,赵恒在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小区,先进入××栋××单元××楼××号李某家中盗窃现金800元,后进入××楼××号黄某1家中盗窃现金400元左右,之后进入××楼××号黄某2家中盗窃,后又返回××楼黄某1家中,撬开黄某1卧室窗户的防护栏,翻入黄某1的卧室意欲盗窃,被黄某1发现,赵恒手持菜刀威胁强迫黄某1脱光衣服,用手机给黄某1拍摄裸照,并威胁不准报警,后从大门逃离。2016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二路“首信汇”小区将赵恒抓获。赵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拘留证、逮捕证等;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4.归案情况说明;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8.证人黄某3、王某的证言;9.被害人孔某、李某、黄某2、刘某、马某、陈某、张某的陈述。10.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6月13日凌晨,黄某1与王某、孔某等人回到黄某1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后黄某1一人在主卧睡觉,其余人睡另外的房间。黄某1睡着后,感到有人拍黄某1的腰部,听到一个不熟悉的说话声音,就立即清醒了。黄某1清醒后看到一名男子,左手拿了一把菜刀,听到男子说了一句“冒了这么大风险,结果包包头只有100元钱”,男子还知道家里房间和住人的情况,还问其他房间里的两个女人是不是只有一个包包。黄某1害怕被伤害,就要男子把手机拿走,男子拿到手机后,问黄某1手机密码后打开了手机,又和黄某1交谈起来。黄某1还提出转钱给男子的卡上,但男子没有想要转钱的意思。之后黄某1让男子离开,男子说要拍一张黄某1的裸照,如果报警就将裸照发到网上朋友圈里。接着黄某1被男子要求脱光了全身衣服,男子用黄某1手机对着黄某1拍了几张照片。后来男子又不要黄某1的手机,又用他自己的手机对着黄某1拍了一张照片,之后就离开了。过了二十多分钟后黄某1才敢用手机联系其他人,并把其余房间里的人喊醒了。黄某1告诉其他人发生的情况,在检查房间时发现放在包里的黄某1的100元钱和孔某的300多元钱被偷了,家里厨房的菜刀不在原来的位置。在准备报警时发现楼下住户也被盗了,都已经报警了。11.被告人赵恒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主要内容(关于争议事实):2016年6月初一天凌晨,赵恒进入一个其实施盗窃的小区,先顺着一棵树爬进了2楼一间房子,但没人住。又顺着另一栋楼的一根天然气管道爬上了3楼,撬开一扇窗户防护栏进入房间,盗得800多元。再顺着防护栏爬到3楼和4楼之间,听到4楼回来了人,人比较多。二十分钟后4楼这户人客厅灯关了,就从这户客厅旁的小窗户爬了进去,进入客厅,先到厨房找了把菜刀,再到客厅的两个女士包包里找到共250元或350元钱,再把菜刀放在客厅沙发上,出了客厅爬到了5楼的两户人家,一户没人住,另一户里也没找到可偷的东西。想到只偷到几百元钱,决定再回4楼那家住户去偷东西。再回到4楼,从4楼客厅窗户外另一个小窗户爬出去,站在窗外一个水泥台上把主卧室外防护栏撬开,推开窗户进入了卧室,发现里面睡了一个女性。在房间里没找到可偷的东西,打开房门去客厅拿了菜刀又回来卧室,在翻找卧室床上枕头时把女性惊醒了。怕女的马上呼叫报警,赵恒便没有立刻逃走。女的说她是学生没什么钱,就把手机递给了赵恒,还提出要借钱打到赵恒的银行卡上。赵恒问女的要了手机密码打开了手机。赵恒害怕女的报警,就说要给她拍几张裸照,让女的把全身衣服都脱了,用女的的手机拍了一张照片,还说如果报警就把裸照发出去。后赵恒又说如果女的不报警,就把手机还给她。女的发誓说不报警,赵恒就把手机还给她,又用自己的手机假装拍了几张照片,然后走出了卧室,把菜刀放回了厨房,就离开了这户人家。原判认为,赵恒多次入户盗窃私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报警,持刀强迫被害人脱掉衣服,用手机给被害人拍摄裸照,并威胁被害人不准报警,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赵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赵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赵恒退赔被害人实际损失,其中,张某5000元、马某700元、刘某3000元、李某800元、黄某1××100元、孔某300元。赵恒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赵恒对黄某1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强制猥亵罪,请求二审改判。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与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致,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恒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恒在被害人黄某1家进行盗窃时,因醒来的黄某1发现入室行窃的赵恒,赵恒便持刀强行要求黄某1脱掉衣物、拍其裸照并进行威胁,以阻止黄某1报警,属于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该行为依法已构成抢劫罪,且为入户抢劫。赵恒的该行为同时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其同一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应以处罚较重的抢劫罪定罪处罚。赵恒犯盗窃罪、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赵恒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于赵恒及辩护人所提“赵恒对黄某1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赵恒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称,再次进入黄某1家是为盗取钱财,在不小心碰醒黄某1后,依靠持有菜刀和身形、性别方面的优势,强迫黄某1脱衣拍裸照并威胁发到网上,以防止黄某1报警;黄某1也陈述到,赵恒有询问家中财物的情况,并为了不让黄某1报警,强迫黄某1脱衣服拍裸照并威胁发到网上。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赵恒持刀强迫黄某1脱衣服、拍裸照,是为了防止黄某1发现赵恒入户盗窃后报警,并非仅为满足其性欲方面的目的。赵恒入户盗窃时为防止被害人报警而当场使用暴力,该行为同时包含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应以处罚较重的入户抢劫进行认定处理。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检察机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勇审判员 严 宏审判员 刘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