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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超超与翟慧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超,翟慧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超超,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被执行人翟慧静,女,1986年2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王超超与翟慧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翟慧静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超超人民币47000元。案件受理费975元,已由原告预交,确定由被告翟慧静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晋05民终126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翟慧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超超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翟慧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随后经查询,依法将其在银行的4000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及扣划,该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剩余的43975元欠款、620元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