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执4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锡志、郑小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志,郑小贤,王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锡志,男,1978年6月5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郑小贤,男,1979年1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华新,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锡志与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39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陈锡志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16元、申请执行费7600元。但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元,优先偿付诉讼费元、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有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在××公司处享有×%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起申请(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该股权无处置价值)。/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郑小贤、王华新坐落在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XXX共有的位于XXX的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或其他法院正在处置),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在单位的工资已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因其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15天。申请执行人陈锡志亦未在��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9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小贤、王华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  罗  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     昇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执行一大队拟稿人:份数5发文字号:(2016)浙1003执4909号缓急:标题:执行裁定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