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阿拉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民,阿拉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国民,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男,41,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张国民申请执行阿拉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在hhhhhhhhhhhhh账号为hhhhhhhhhhhhh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一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