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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203号原告:王晓燕,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2日,住内乡县。被告:张丽,女,汉族,住内乡县。原告王晓燕与被告张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晓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晓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峻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