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阿衣以哈莫与木乃布卡、沙马巫吉、阿衣以布、阿衣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衣以哈莫,木乃布卡,沙马巫吉,阿衣以布,阿衣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55号申请执行人:阿衣以哈莫,女,1977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木乃布卡,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沙马巫吉,女,1986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阿衣以布,女,1971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阿衣莫,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阿衣以哈莫与木乃布卡、沙马巫吉、阿衣以布、阿衣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询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阿衣莫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存款10000.00元,被执行人沙马巫吉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存款1000.00元,合计11000.00元后,被执行人木乃布卡主动履行了剩余542.11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542.11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35民初7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