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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秋生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秋生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934号罪犯何秋生,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渝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秋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28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秋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何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秋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建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