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阮主任、黄某犯侵权罪、侵占罪、虐待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刑初1148号自诉人杨某。自诉人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控告人阮主任、黄某犯侵权罪、侵占罪、虐待罪,向本院提起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缺乏能证明被控告人犯罪的证据,并且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与阮主任、黄某系家庭成员关系,杨某控告阮主任、黄某犯虐待罪亦属主体不适格。此外,我国刑法中并无侵权罪这一罪名。对此,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自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并说服其撤回起诉,但自诉人仍坚持提起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启林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玲审判员 李 凌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利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