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容丽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容丽连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催3号申请人:容丽连,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容丽连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所持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证(股金账号50×××61;凭证号码92×××56)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的规定,申请人以其持有的上述股金证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的请求不符合公示催告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容丽连的申请。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倩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