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民初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作芬与王俊平、朱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芬,王俊平,朱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88号之一原告:刘作芬,女,193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婷,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挈,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平,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家玲,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对原告刘作芬与被告王俊平、朱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在判决书第七页“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8元,由被告王俊平、朱家玲承担”更改为“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8元,保全费2939元,合计7217元,由被告王俊平、朱家玲承担。”审判员 唐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向 娟记录员 刘梓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