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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陶传梅、魏志勇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传梅,魏志勇,宁波市鄞州普益华藏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财保19号申请人:陶传梅,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人:魏志勇,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涛,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普益华藏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16922749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大嵩盐场。法定代表人:刘占龙。申请人陶传梅、魏志勇于2017年5月26日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普益华藏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8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为两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关于财产保全的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传梅、魏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普益华藏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8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柳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