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5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均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均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392号原告: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焰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忠,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国,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均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姚鉴恒,经理。原告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均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3760元,保全费2595元,由原告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