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四会市城中区奥星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城中区奥星日用百货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90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城中区奥星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四会市城中区城中路十八座22号。经营者:吴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中区奥星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达审 判 员 郑 君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