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辛文杰与陈赫、陈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文杰,陈赫,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辛文杰,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赫,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亮,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文杰与被执行人陈赫、陈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文杰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8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件款14748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辛文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恢30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