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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会勤与张刘洋、吕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勤,张刘洋,吕慧民,商丘市未来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08号原告:王会勤,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张刘洋,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吕慧民,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系张刘洋之妻,身份证号(无)。被告:商丘市未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西侧丽水华庭1号楼1-2间。负责人:张刘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勤与被告张刘洋、吕慧民、商丘市未来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会勤提供的三被告地址不详,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会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