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刘福德、高忠显、张冬雪、李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刘福德,高忠显,张冬雪,李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克东县。被执行人:刘福德,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高忠显,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张冬雪,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桂荣,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刘福德、高忠显、张冬雪、李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