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庆轩与翟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轩,翟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322号原告:刘庆轩,男,1993年8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利,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富强,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刘庆轩与被告翟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庆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富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庆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第一笔借款2010年10月2日15万的借款以本金10万元为基础,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础,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计算,自2011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010年11月6日借款5万元,以本金5万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011年2月15日1万元借款,以本金1万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经营句容市伟伟服装厂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于2010年10月2日向刘国乾借款15万元,约定2010年12月底归还10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1年5月底全部还请;2010年11月6日,又向刘国乾借款5万元;2011年2月15日向刘国乾借款1万元。以上合计21万元。后刘国乾多次催要无果。2017年3月31日,刘国乾因病去世,原告系刘国乾独子���被告翟富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日,被告翟富强向刘国乾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国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还款计划:1、2010年12月底确保还款壹拾万元正;2、余款在2011年5月底全部还清。借款人:翟富强。2010.10.2”。2010年11月6日,被告翟富强又向刘国乾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国乾人民币伍万元正。借款人:翟富强。2010.10.2”。2011年2月15日,被告翟富强再次向刘国乾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国乾人民币壹万元正。借款人:翟富强。2010.10.2”。2017年3月31日,刘国乾因病去世。因刘国乾父母均已去世,刘国乾与其原配偶朱小风于2013年2月7日离异,故刘国乾独生子刘庆轩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作为原告��加诉讼。本院认为,刘国乾与被告翟富强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翟富强向刘国乾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刘国乾死亡后,其享有的债权依法应认定为刘国乾的遗产,由其子刘庆轩继承。借条上均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口头约定了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自其主张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经本院审核,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10万元借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息,5万元借款自2011年6月1日起计息,6万元借款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息,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庆轩借款本金21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借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息,5万元借款自2011年6月1日起计息,6万元借款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息,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480元,由被告翟富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翟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人民陪审员 朱礼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